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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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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管 理 , 维 护 住 房 公 积 金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 和 《 昆 明 市 住 房 公 积金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规 定 》 ) 以 及 国 家 、省、市 的 有 关规 定 , 结合 本市 实际情况, 制定 本《 细 则 》 。 第 二条 昆 明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心( 以 下 简 称 公 积 金 中心) 及 其所 属分中心、管 理 部负责本市 行政区域内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存 管 理 工作;受委托办理 住 房 公积 金 金 融业务 的 商业银行( 以 下 简 称 受托银行) 负责单位和 职工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账户的 设立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专储。 第 三条 《 规 定 》 中建立住 房 公 积 金 制度的 单位和 在职职工, 按本《 细 则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 第 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 以 下 人员: ( 一 ) 与单位依法 订立劳动合 同并领取工资的 人员; ( 二) 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 人员; (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的 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的 在岗职工。 第 五条 单位中的 外籍及 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 不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 第 六条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职工( 以 下 简 称 缴 存 职工) 每人只能有 一 个住 房公 积 金 账户。 第 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 办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记、不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 房公 积 金 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或者 少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行为 , 公 积金 中 心 依 照 《 条 例 》 、《 规定》 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验原件)、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 中 心 所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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