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八六医院体检报告八六医院体检报告 【事件概要】20XX 年 6 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 9 月 17 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 hbsag、hbeab、hbcab 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 月 18 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 10 月 28 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 11 月10 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卑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根据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