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2008-11-25 19:09:54)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 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做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 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 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 〕481 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依据该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