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回避制度论行政回避制度(1)请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 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理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请求时, 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 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请求的, 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
为了确保行政效率, 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
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了解回避情形必要地,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 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
对于此决定, 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确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序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申请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1)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 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