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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分析思考-精品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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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分析思考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分析思考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分析思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20xx〕5 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让、划拨、收回、农用地转用) 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 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司法实践中, 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是关系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处理行为哪些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一、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具有“准司法权”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 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 学术界有观点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价值提出置疑, 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自由, 行政机关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 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的理论,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土地行政行为属于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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