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国际私法笔记名词解释一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准据法: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范。属人法:属人法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它主要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关系等方面应适用的法律。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的古老原则。具体包括:(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婚姻缔结地法( 4)侵权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通常用来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多用来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在受案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或者应适用的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一般也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选择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常用于确定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是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