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 39 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 3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于促进经济进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 39 条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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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39 条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如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不符合录用约定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 21 条的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之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必须遵守的
假如规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
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