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谈“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违法性我国基层审判机关普遍存在着以被告人认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的作法,当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或者能够坦白等给予从轻处罚无可厚非,且法律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我国自建国以来并没有过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即这种做法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认定也违反法律。下面我从几点论证一下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不合法性。首先我们看刑事诉讼法对于需要重新审判案件的几种情形规定,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是否符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申诉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根据法律“事实确有错误”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重大情节方面发生了影响裁判结果的错误。而重大情节错误包括从重处罚情节认定错误。“拒不认罪”就是未作有罪供述,为不自证其罪行为,其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刑法》及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否则非犯罪行为及情节均不受刑罚,更不可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法律“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据以认定罪名、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质证、证明力、形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中“从重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是“拒不认罪”,但是“拒不认罪”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七种证据中的任意一种,同时该证据并没有经过当庭举证并质证,该证据的收集并不合法定程序。 没有法律规定拒不认罪或在不自证其罪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据有从重处罚情节。 故判决认定从重情节的证据不合法律程序、不确实、不充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法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包括:引用法律错误; 定性定罪错误;量刑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判决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了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的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3、无法律依据或适用已经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等情形。“量刑错误”即“量刑不当”,就是判处的刑罚违反“罪罚相适应”原则,超过了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从轻未予从轻、不应该从重给予从重、不应该适用附加刑适用了附加刑等情况。量刑错误包含违法对非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情形。“拒不认罪,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