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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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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拟修改对比稿)附件 2 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拟修改对比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畜牧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建设、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规模适用标准根据省、市的规定执行。畜禽养殖场(养殖户)规模标准以下的为畜禽散养户。 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法律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专项规划;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审核林地范围内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手续 ; 区发改、财政、水务、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支持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畜禽养殖进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之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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