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法律规范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记下(备案)提交材料法律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久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盛的法律实务阅历,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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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记下(备案)提交材料法律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下(备案)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实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实
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实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该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实应该根据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实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实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或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