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序言与目标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1.(a)<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 ”一词 ,系指一种企业 ,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 ,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 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 ,并为它们分担责任。><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 ”一词 ,系指一种企业 ,它可以是公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 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 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 、资源 ,并为它们分担责任。>(b) 守则中的 “实体 ”一词 ,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则兼指母公司及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 。母公司是其他实体所受到的影响的主要根源。(c) 守则中的 “跨国公司 ”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d) “母国 ”一词系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 “东道国 ”一词系指母公司以外的其它实体所在的国家 。(e) “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一词系指跨国公司的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2.< 本守则可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以此为目的 ,对所有国家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可适用于跨国公司( 定义见 1条a款)的母国及东道国。>< 本守则对所有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开放以便各国采用>并以此为目的 ,对所有国家 (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 )开放以便各国采用。<本守则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不问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3.< 本守则适用于 1条(a) 款所指的一切企业。><本条宜载入 1条(a) 款。 >4. 本守则对跨国公司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所有企业所应遵循的良好作法。这些规定无意造成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行为的差异。凡与两者有关的规定,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应遵照执行 。<删去 。>5.< 本守则涉及国家、政府 、包括区域性国家集团的内容中,凡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