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序言与目标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1.(a)<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 ”一词 ,系指一种企业 ,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 ,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 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 ,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 ”一词 ,系指一种企业 ,它可以是公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
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 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 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 、资源 ,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b) 守则中的 “实体 ”一词 ,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则兼指母公司及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
母公司是其他实体所受到的影响的主要根源
(c) 守则中的 “跨国公司 ”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
(d) “母国 ”一词系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
“东道国 ”一词系指母公司以外的其它实体所在的国家
(e) “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一词系指跨国公司的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
2.< 本守则可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以此为目的 ,对所有国家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可适用于跨国公司( 定义见 1条a款)的母国及东道国
>< 本守则对所有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开放以便各国采用>并以此为目的 ,对所有国家 (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 )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