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倍还是四倍?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这三倍工资具体怎么理解,是另外支付三倍加班工资,还是已经包括正常的工资而只需另外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各界认识不一。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上海市一家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4月 17 日,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07 年 6 月至 2009 年 4 月 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87 小时(2009 年 1 月与 2 月除外)。公司已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8,838.35 元。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5728.90 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某出勤记录,公司应支付其 2007 年 5月至2009 年4 月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 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07 年5 月1 日至2009 年4 月17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 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200%还是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是按照200%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仍然可以正常获得工资。故倘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法定应当获得的相当于300%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中业已包含了正常的工资。原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张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待商榷。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在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三倍工资说”;第二种观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