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有 1 次优秀(正高级教师 2 次)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1
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一)学历经历方面1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 5 年以上
从教以来,有 1 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 50 课时以上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5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从教以来,有 2 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 3 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方面1
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