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部分1
新《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新《煤矿安全规程》,体现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体现了我国煤矿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新《煤矿安全规程》,由原 751 条减为 722 条,减少29 条;11
3 万字,与原《规程》11
2 万字基本持平
实质性修改条款144 条(含删除48 条) ,占原条数19
新增 138 条(地质保障12 条、矿井建设24 条、冲击地压防治 13 条、露天煤矿14 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 条、应急救援 23 条,其他章节41 条)
由四编增为六编
新增 “地质保障” 一编;调整“ 应急救援” 为一编;强化 “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编;新增 “矿井建设”、“冲击地压防治”章节;监控与通信 相关内容集中为一章
新《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为: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体现科技进步,鼓励四新原则
修订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 人身安全与健康 ,防止煤矿 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增加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修订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 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