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1 隐私权及其探究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 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一、隐私与隐私权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 的普通心理, 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 也有称其为秘密的, 但更多地还是以 “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一)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1] 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 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2 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4] 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5] 该定义稍显具体, 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以上各种界定,不免失之笼统和浅显,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 群体利益无关的,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