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加强预约诊疗管理,规范专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医院所有预约诊疗专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开通预约诊疗的“专家”,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 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师
第四条为保证预约诊疗的良好运行,医院成立预约诊疗的管理委员会, 其管理体系为: 分管院长、 门诊部主任和预约管理员
第五条医院制定了预约诊疗在本院的具体流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确保预约诊疗在挂号、候诊、交费、取药等多个环节的优先性,努力让患者满意
第六条医院加强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和公示,在门诊和病房等醒目位置公示预约诊疗流程、服务方式、坐诊专家等信息,方便患者就诊
第七条医院设立预约诊疗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工作时间能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预约管理员手机应保持24 小时畅通,及时收发相关信息
第八条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疗准入、退出制度, 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 未经市卫生局和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约诊疗专家
已经公示的专家坐诊时间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第九条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 衣冠整洁, 态度和蔼, 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
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第十条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 假制度, 非因公不得请假
因公参加会议、 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 报院长审批后, 方可外出
第十一条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排
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第十二条医院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