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对应表(已根据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内容进行更新)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 三 十 五条第一款第 一 百 二 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 三 十 九条第一款第 一 百 二 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 一 百 二 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4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 三 十 四条第(一)项第 一 百 二 十三 条 第 一 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 三 十 四条第(五)项第 一 百 二 十三 条 第 一 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 三 十 四条第(七)项第 一 百 二 十三 条 第 一 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