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 科学、 准确,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第四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批准证书、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第五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 “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第六条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2 / 4 第八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3 / 4 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