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安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需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为法律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平安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搞好平安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平安生产,人人有责
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规矩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平安工作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在方案、安排、检查、总结、评选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安排、检查、总结、评选平安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平安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平安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平安职责的状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平安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平安职责履行状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平安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嘉奖;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第二章 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平安职责 第六条 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平安职责 (一)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平安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矩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三)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平安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
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