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2.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3.除了《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之外,没有列名的其他合同也同样可以适用。(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仲裁、诉讼)。五、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价、报价、发盘。发信、电报、传真。1、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解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对方订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具备一个合同的主要必备条款;要约邀请不具备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不具体确定。(3)效力不同。要约有法律效力,对方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成立。1、承诺的条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当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