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规矩、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照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别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实材料;标注养分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实材料; (五)应该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实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下载后可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