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6 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独立董事的资格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1**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6 附件(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未经公司同意,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第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