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 《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 题目: XX 市地方税务局 XX 市总工会关于印发《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号: 渝地税发〔2010〕235 号 XX 市地方税务局 XX 市总工会关于印发《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自 2010 年 7 月 1日(费款所属期)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XX 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 市工会条例》、《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缴纳筹备金)。 第三条 缴费单位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县以上工会由财政代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 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法〔2005〕149号)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规定。 (四)《XX 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 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 60%,其余的 40%上缴上级工会。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