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延续申请依据及提出申请时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 年,不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提出延续申请时间为许可证期满前3 个月
二、延续程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讨论决定—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受理申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文件、资料和图纸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条件审查 符合《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煤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