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延续申请依据及提出申请时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 年,不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提出延续申请时间为许可证期满前3 个月。 二、延续程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讨论决定—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受理申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文件、资料和图纸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条件审查 符合《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煤矿企业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组应当在接到审查任务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四)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连同审查书、审查组审查意见一并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做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处理 对做出同意延续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