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矿属各单位: 根据《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焦煤安字〔2 0 1 0 〕2 号)和《焦煤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焦煤安字〔2 0 1 0 〕6 5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矿研究,制订《 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望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贯彻学习
一、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1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 5 0 0 -1 0 0 0 元的罚款
2 、各专业每月组织排查一次重大隐患
每月 4 日前,把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5 0 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2 0 0 元
3 、组干科要合理安排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因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对组干科罚款 5 0 0元;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对组干科罚款 2 0 0 元/人(由于个人原因未考试合格者对个人罚款 2 0 0 元)
4 、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罚款 1 0 0 元
5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否则,对单位罚款 2 0 0 0 元,对区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 2 款 5 0 0 元
6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