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和所占权重建议值1、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原则上应将各部分分值权重设置在建议值范围内,总体上平衡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10%
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不论是政务系统还是非政务系统,包括所有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信息系统项目都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评分因素和权重建议值序号评分因素1投标报价2节能环保政策2-43核心产品制造商授权函24-5技术部分(含样品)30-606789-10综合评价(含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质量)2-4实力售后服项目实业绩务优惠施能力信誉条件3-65-153-7合计权30-60重1002
1 投标报价(30 分-60 分,客观分)价格扣除: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且所投标的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则给予该产品报价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投1标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小微企业,否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