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授课主要内容第十章、一审程序第三节刑事简易程序课程设计: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简易特点、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第二部分:拓展: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第三部分:实践:能根据本节及下节相关内容分析相关案例;能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四、“简易”的含义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教学设计案例:陆飞,男,17 岁,2009 年 1 月 1 日因盗窃被京北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拘留,1 月 8 日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2 月 1 日被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陆飞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陆飞聘请了律师。2 月 2 日,律师和陆飞会见。现假设你是本案律师,就陆飞提出的系列问题,你该如何解决?(1)陆飞:“我接到法院通知,问我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不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指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2)陆飞:“我不是未成年人吗?怎么还能适用简易程序呢?”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陆飞:“是不是不管我同意与否,法院都会决定用简易程序呢?”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2、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二)自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不须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4)陆飞:“简易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流程呢,对我有什么好处?”四、“简易”的含义(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比较(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1、公诉人、辩护人均可不出庭2、当庭宣判;3、流程简化(5)陆飞:“我明白了,那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