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二0一四年三月 目 录 1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8 号)……………1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 0 1 1 】1 8 2 号) ………………………3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 0 1 1 】4 8 号)……………………………7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晋安发【2 0 1 3 】2 号)………………………………1 2 5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晋瓦发【2 0 1 4 】2 0 1 号)……………………………1 6 6 、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 通知 (晋煤瓦发【2 0 1 4 】2 0 0 号)…………………………1 9 7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煤瓦发【2 0 1 4 】1 9 9 号)…………………………2 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 8 号 《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 0 1 3 年1 月1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 0 1 3 年1 月2 4 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