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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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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1 总 则 1.1 为规范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 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 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级站6<V≤20 Ⅱ级站1<V≤6 Ⅲ级站V≤1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V≤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 25 12 15 12 民用建筑 10 15 6 8 6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式中, F 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 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 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 钢瓶数,Nm 为每 1 m2 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 钢瓶取 9 瓶/m2。 2.6 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 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8 Ⅲ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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