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1 总 则 1
1 为规范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 2
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
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 米
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级站6<V≤20 Ⅱ级站1<V≤6 Ⅲ级站V≤1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V≤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 25 12 15 12 民用建筑 10 15 6 8 6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
112m3,15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
0355 m3
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
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