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放 射 性 同 位素审批备案管理程序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凡从事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回收和跨省市转移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应按本程序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送交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跨省转移使用、省内跨市转移使用等活动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在辖区内转移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适用范围 除直接进口外,一切向我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省内转让)的转入方,均应按本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发生前,转入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一式四份; 2、转入、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一份;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省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一切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送交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跨省转移使用、省内跨市转移使用等活动,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1、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单位,在进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签有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监督核实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向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份;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交签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一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除进出口、回收活动外,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单位,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签有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监督核实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向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