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自 2003 年 5 月 5 日起实施
本规程的附件 A、附件 B、附件 C、附件 D 和附件 E 都是规程的附件
本规程由中国科学院编制
本规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6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7
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8
生态功能区划 附件 A 生态功能区划报告的编制提纲 附件 B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方法 附件 C 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方法 附件 D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方法 附件 E 中国综合生态环境区划方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目的是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省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敏感性评价及生态功能分区,对于非省域地区可以参考本规程执行
2 引用标准 2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
3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D238-87) 2
4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1 生态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生态系统退化、环境质量恶化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生态环境效应,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酸雨、土壤盐渍化、草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与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