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 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税号 1 5 .1 7 );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税号3 3 .0 5 、3 3 .0 6 及3 3 .0 7 )。 二、税号 3 4 .0 1 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税号 3 4 .0 1 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税号 3 4 .0 1 。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税号 3 4 .0 5 。 三、税号 3 4 .0 2 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 2 0 ℃时与水混合配成 0 .5 %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 4 5 达因及以下。 四、税号 3 4 .0 3 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税号 3 4 .0 4 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 1 5 .1 6 、3 4 .0 2 或 3 8 .2 3 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税号 1 5 .2 1 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税号 2 7 .1 2 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税号3 4 .0 5 、3 8 .0 9 等)。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3 4 .0 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