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监督所基本建设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县级卫生监督所布局,按照建设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
第二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卫生监督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县级卫生监督所的业务要求
第三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县级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根据本标准、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重点,明确建设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机构设置第四条县级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按《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若干规定》规定,主要承担食品、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经济发达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或街道设立一个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区按照分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或街道设置县级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
乡镇和街道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归县级管理
第六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有职业卫生监督科
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七条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其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 m2人,建筑规模应不少于平方米
房屋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办理发证大厅、投诉接待室、快速检测分析室、标本存放室、计算机房、档案室和应急处置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值班室、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司机值班室、更衣室、消毒室、车库和卫生间等
房屋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职工食堂等,不包括在卫生监督机构房屋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县(区)卫生监督所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