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讲授内容】 1、经济法主体概述 2、经济管理主体 3、市场主体 4、社会中间层主体 【讲授重点】 经济法主体的各种构成 【授课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重要范畴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如果没有独具特色的主体制度,则其部门法的地位就不能完全建立;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如果不能为该部门法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主体理论,则其理论理论体系便是不完善的
1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含以下要点: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特征(较之民法、行政法)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即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互依存、补充、制动的关系
据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即“政府—市场”两层框架
两层框架具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多的法律依据
在经济学领域,基于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存在,有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与政府缺陷等多种划分;就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划分相联系,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民间与官方等多种划分; 在法学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