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质控科2016年10月25日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对临床工作过程的记录和全面总结
病历书写规范化意义是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各级医院、各级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具体体现,对完成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疾病预防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据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十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在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