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50 条全⽂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 14年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 20 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 22年3⽉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该修正⾃20 22年4⽉10 ⽇起施⾏)⽬录⼀、管辖⼆、回避三、诉讼参加⼈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第⼀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三、公益诉讼⼗四、第三⼈撤销之诉⼗五、执⾏异议之诉⼗六、第⼆审程序⼗七、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九、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执⾏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三、附则20 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管辖第⼀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 事 、 海 商 案 件 由 海 事 法 院 管 辖
第 三 条 公 民的住所地是指公 民的户籍所在地,法 ⼈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
法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