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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华为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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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部、驻外机构及事业部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定义】 第四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指员工结束大队、中队培训后,在岗工作三个月的考察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含培训时间)。 【基本原则】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 责 任心 和主 动性的员工要及 时按 规定中止 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 。管理者 未 按 公司规定而随 意 辞 退 员工或符合公司辞 退 条件而未 及 时提出 辞 退 建 议,致 使 造 成 不良 后果或不良 影 响 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考核形式、周期】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接受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力、协调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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