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4 - 沁 水 县 县 城 扬 尘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晋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迁、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及风等自然因素引起尘土飞扬所造成的空气环境污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拆迁和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5 日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扬尘污染申报登记
施工单位实行环保管理员制度,设立专(兼)职环保管理 - 3 5 - 员, 负责对本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的环保知识宣传培训及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施工现场要有明确的标牌,规定出各项施工防治扬尘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期间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和拆迁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臵符合要求的围栏
(二)县城施工禁止在施工现场粉碎石灰和搅拌混凝土,应采用粉末状石灰和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风速四级以上,产生明显扬尘,污染周围环境时,施工单位必须暂时停止建筑、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做好遮掩和防护工作
(四)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五)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车辆槽帮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