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 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 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调整和调出的审查及审批工作。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的政策、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技术规则和标准,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负责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查】第四条【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内容和深度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申报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第五条【单元名称】对更新单元名称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命名;(二)格式为《XX 区(新区)XX 街道(办事处)XX 城市更新单元》,且与已批更新单元计划的名称不重复。第六条【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对申报拆除范围用地面积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申报拆除范围涉及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的,应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整村统筹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其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全面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