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法律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实行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根据法律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 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法律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 1 厘米徽章佩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