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 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 附件 17)作者:HSF 中心 2012-05-0208:49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第一栏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第二栏限制条件1.多氯三联苯(PCTs)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 50mg/kg(质量分数计%)。2.氯乙烯CAS 号 75-01-4EC 号 200-831-0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3•根据第 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No1272/2008 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a) 危险分类~,,,2.8A 型和 B 型,,,,第 1 类和第2 类,第 1 类和第二类,以及 2.15A 型~尸型(b) 危险分类~,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除麻醉外的效果,和(c) 危险分类(d) 危险分类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戏法和魔术,――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2. 不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它们:――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6. 不迟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