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687-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4 月 2日以第 968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出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 总 则 1.0.1 近年我国食品质量屡受质疑,影响经济发展及国家声誉。目前在主要发达国家不仅传统的、产业化的食品工业已采用了洁净室技术,订有洁净级别,而且快餐、正餐的餐饮业,也在走向产业化。产业化生产的质量保证核心是生产环境,必须营造空气洁净微环境,否则产业化、大规模则无可能。但是目前国外也没有完整的像本规范拟定的内容这样的标准,一般是参考美国航天局于 1971 年正式提出的“HACCP”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和 ISO 2200“国际食品安全论证”。我国虽有 20 个强制性国标食品 GMP,但只有少数标准对车间洁净度级别提出具体要求,如《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 规定,该厂清洗车间的空气洁净度要求 10 万级厂房,灌装车间应为 1000 级洁净厂房或局部 100 级背景万级的生产线。《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 规定,该厂灌装车间要求洁净度级别达1000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 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丸剂及不能最终灭菌的口服液,生产厂房要求 10 万级。但是除了洁净级别外,对整个洁净环境缺少综合性的要求和措施。所以订立涉及整个生产环境并突出空气洁净措施为保障条件的建筑技术规范实为必要。 1.0.2 我国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 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