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蓝色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现行法 (红色部分为修改或者删除的内容)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