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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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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20181212)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张三于案发当日下午临近上班时间出门,其主观意思状态为“上班”,即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客观上已经开始或准备开始为上诉人提供劳务”,从而认定张三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如何确定“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诉人认为:1、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2、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三是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为了雇主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张三因李四的暴力伤害致死,与“从事雇佣活动”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可以看出,首先张三是在下午 2 点左右下楼的时候遭受的暴力伤害,死亡地点是单元楼一楼的楼道内,受伤害原因是李四对王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五家人。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上看均跟张三从事的雇佣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张三的死亡也不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利益,不是从事上诉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再次张三的工作为保洁并无存在面临暴力伤害的危险;其死亡是因李四的故意伤害致死,并非是因为从事雇佣活动,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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