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引 言1.1 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1.2 从上述宗旨出发,必须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给予必要的控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1.3 本标准适用范围1.3.1 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1.3.2 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1.4 在1.3条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4.1 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人个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1.4.2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1.4.3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1.5 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6 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1.7 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2.2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2.2.1 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眼晶体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2.2.2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