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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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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实 施 细 则(试行) (试行) 1.总则 1.1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的 测 算 , 依 据 《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 GB/T17986-2000) 和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并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 1.2 适 用 范 围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 2. 术语 2.1 房 屋 及 组 成 指 人 工 建 造 , 并 供 人 居 住 、工 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 其它活动的 空间场所, 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 屋 顶等具有 承重和 围 护作用 为 主要构件组成 的 永久性建 筑 ;房 屋 包括主体房 屋 、房 屋 附属设施和 房 屋 围 护物。 主体房 屋 包括普通房 屋 、地下室等建 筑 物;房 屋 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 围 护物包括围 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 屋 面 积 测 算 指 房 屋 各层水平面 积 的 测 量 与计算 。 包括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及 其套内 建 筑 面 积 、共有建 筑 面 积 、房 屋 产 权面 积 、房 屋 使用 面 积 等的 测 量 与计算 。 2.3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指 房 屋 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 外围 水平投影面 积 ,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 2 室 外 楼 梯 等 , 且 具 备 有 上 盖 , 结 构 牢 固 , 层 高 2.20m 以 上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 2.4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指 房 屋 套 门 范 围 内 由 产 权 单 元 的 权 界 线 所 围 成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面 积 一 般 由 套 内 房 屋 的 使 用 面 积 、套 内 墙体面 积 、套 内 阳台建 筑 面 积 三部分组成 。 2.5 房 屋 的 共有 (公用 )建 筑 面 积 指 房 屋 内 各产 权 人共同占有 或共同使 用 的 建 筑 面 积 。 包括应分摊的 共有 (公用 )建筑 面 积 和不分摊的 共有 (公用 )建 筑 面 积 。 2.6 房 屋 的 产 权 面 积 指 产 权 主依法拥有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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