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 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 3、4、6、10、11、12章中,具体为 3
11条及 12
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 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
有“间接”吗
“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
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 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 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 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