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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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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 权 法 》 与 《 担 保 法 》 及 《 担 保 法 司 法 解 释 》 的 简 要 对 比 天 津 长 丰 律 师 事 务 所 武 志 国 /整 理 按 照 《 物 权 法 》 关 于 担 保 物 权 的 条 文 逐 条 说 明 : 第 四 编 担 保 物 权 第 十 五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担 保 物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依 法 享 有 就 担 保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债 权 人 在 借 贷 、 买 卖 等 民 事 活 动 中 , 为 保 障 实 现 其 债 权 , 需 要担 保 的 ,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 第 三 人 为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反 担 保 。 反 担 保 适 用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订 立 担 保 合 同 。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 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无 效 ,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 但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担 保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 债 务 人 、 担 保 人 、 债 权 人 有 过 错 的 , 应 当 根 据 其 过 错 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 对 比 说 明 〗 主 合 同 无 效 对 从 合 同 效 力 的 影 响 , 主 合 同 无 效 时 从 合 同 的 效 力 取 决于 “法 定 ”而非“约 定 ”。 2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担 保 物 权 的 担 保 范 围 包 括 主 债 权 及 其 利 息 、 违 约 金 、 损 害 赔 偿金 、 保 管 担 保 财 产 和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费 用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 按 照 约 定 。 〖 对 比 说 明 〗 糅 合 了 《 担 保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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