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 损 害 客 户 利益。 第二章 合 格 投资者的基本要 求 第四 条 私募基金的合 格 投资者是指具备 相应风险识 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投资于 单 只 私募基金的金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列 相关标准 的单 位 和个人: (一)净 资产不 低 于 1000万 元 的单 位 ; (二)金融 资产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最 近 三年个 人年均 收入不 低 于 50 万 元的个 人。 前 款 所 称金融 资产包 括 银 行存 款 、股 票 、债 券、基金份 额 、资产管理计 划 、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 划 、保 险产品、期货权 益等。 第五 条 下列 投资者视 为合 格 投资者: (一)社 会 保 障 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 老 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 会 公益基金; (二)依 法设 立并在基金业协 会 备 案 的投资计 划 ; (三)投资于 所 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 其从 业 人员 ; (四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 以合 伙 企 业、契 约 等非 法人形 式 ,通 过汇 集多 数 投资者的资金直 接 或 者间 接 2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 公 司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并 合 并 计算 投 资 者 人 数 。 但 是 , 符 合 本 条 第 ( 一 )、( 二 )、( 四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