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服务、客户服务、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环境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物业承接查验及特约服务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ZPB30001-1990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 373号令,自 2003年 6月 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4号令,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 2004年 1月1日起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号令,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号令,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号,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65号,自 2008年 2月 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66号公告,自 2001年 6月 26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6号令,自 1998年 7月 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务楼宇: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3.2 商务楼宇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约定,对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客户: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4 物业服务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管组织和其他管理人。 3.5 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行业中,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人员。 3.6 业主组织:指业主根据...